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33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16

执行日期:2008-05-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和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海关审定的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