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3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5-19

执行日期:2008-05-2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0-12-06

根据《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规定,本法规警示通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