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4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6-13

执行日期:2008-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国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马拉维的466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二、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马拉维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马拉维共和国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四、本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