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6号(关于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直接在口岸办理进出境手续)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46号

法规分类:运输工具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6-20

执行日期:2008-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方便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办理进出境手续,海关总署决定,自2008年7月1日零时起,来往于香港与深圳大铲湾的小型船舶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在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