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5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19

执行日期:2008-08-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部分商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1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1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1121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1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11100,27011290,27011900,27012000,27021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