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57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8-20

执行日期:2008-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