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72号公告(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72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24

执行日期:2008-09-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6895个税目(详见附件)项下的商品实施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协定税率。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0”。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新西兰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向海关提交优惠原产地证书。《规则》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发布。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