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122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1-30

执行日期:2008-01-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为方便管理,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二、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时,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