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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22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资便函〔2023〕第25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3-15
执行日期:2023-03-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2020年,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资〔2020〕114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为做好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22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方式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请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于2023年4月30日前通过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2022年度备案。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行业管理平台”访问。
二、备案事项
2022年度备案内容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变动情况、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财政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后续管理
财政部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022年度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并结合年度备案情况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未按期进行2022年度备案或者不符合年度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予以通报或约谈。未进行年度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再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报送材料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填报时间和有关要求进行2022年度备案,确保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要求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资产管理司 潘佳佳(010-61965643)
资产评估中心 岳 琪(010-81926388)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孙小明(010-88014201)
系统运维 袁赛赛(010-88014204)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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