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224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2-15

执行日期:2007-02-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2-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文件的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