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

发文字号:国发〔2015〕第68号

法规分类:国务院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5-11-27

执行日期:2015-11-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务院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国务院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过前一阶段清理,国务院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489件国务院文件宣布失效(其中107件因涉密等按规定另行通知)。凡宣布失效的国务院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地区本部门印发的文件抓紧进行全面清理,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