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93号公告(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92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22

执行日期:2009-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给予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进口原产于塞内加尔的258个8位税目项下的商品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详见附件)。
 
  享受特惠税率商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9号)相关规定。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享受特惠税率的原产于塞内加尔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05”。
 
  三、《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