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8〕第100号

法规分类:综合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8-12-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