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新财法税〔2023〕第9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29

执行日期:2023-08-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 年第14号)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