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2009〕第30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5-31

执行日期:2009-06-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