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28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5-31

执行日期:2009-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