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5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5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8-27

执行日期:2009-08-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