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8号(关于废止2005年第4号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58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8-31

执行日期:2009-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