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21号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61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9-04

执行日期:2009-09-0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配合我国汽车产业政策的调整,《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令第12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号已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