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4号(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和柬埔寨的产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64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9-27

执行日期:2009-10-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