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6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9-27

执行日期:2009-09-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商品编码为390410900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和2007年第79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