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4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74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1-27

执行日期:2009-11-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