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80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12-14

执行日期:2009-12-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