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第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29

执行日期:2023-08-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和优化缴费服务,切实维护参保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3年9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深圳)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电子税务局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四、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暂不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