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13号(关于防止阿曼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第113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9-02

执行日期:2023-09-0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近日,阿曼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该国佐法尔省(Dhofar)发生SAT2型口蹄疫。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曼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曼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阿曼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曼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