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1083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31

执行日期:2008-12-3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平湾发电厂征免契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8]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朝水力发电公司章程第六条“根据中朝两国政府协定,中朝双方免征有关公司经营的一切税款”的规定,对太平湾发电厂承受我国境内的出让土地,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