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3〕第5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30

执行日期:2023-08-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审核备案,宁波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2023年9月1日起。
 
  二、退税商店
 
  宁波市退税商店共15家。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离境口岸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为宁波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离境口岸。
 
  四、退税代理机构
 
  宁波通商银行为宁波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2号航站楼离境口岸隔离区内设置离境退税场所,为境外旅客提供即时的离境退税服务,并按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五、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
 
  适用税率为13%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税率为9%的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额=离境的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境外旅客的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