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亲健康快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第32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1-14

执行日期:2005-01-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甘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42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上述车辆如转让或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甘肃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名单(略)

             青海省"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