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23〕第21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23

执行日期:2023-08-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戎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38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