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第455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8-18

执行日期:2011-08-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各地。
 
  近接美国国内收入局函,称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6166号表格,印制在带有政府半透明水印的美国国内收入局正式文件用纸上)签发人已变更为P.J.Bazick。
 
  现将新的美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印发,请各地在中美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中,按照新的居民身份证明样式认定美国居民纳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