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明电〔2008〕第2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9-18

执行日期:2008-09-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