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106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29

执行日期:2023-08-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