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第1327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12-07

执行日期:2004-12-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核定后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