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66号

法规分类:车辆购置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07

执行日期:2004-09-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