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267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27

执行日期:2008-03-2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