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注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资发改革〔2020〕第69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0-11-05

执行日期:2020-11-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厂办大集体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为畅通厂办大集体企业退出渠道,彻底完成改革任务,加快“僵尸企业”出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终止经营活动,按相关要求向登记注册机关履行注销程序。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破产清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履行破产程序。
 
  二、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瑕疵资产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房产,存在权属不清、证照不全、证实不符、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等问题的,自然资源部门和税务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为厂办大集体改革中的土地、房产的依法处置、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三、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拖欠税款的处理。厂办大集体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在依法破产后,由税务部门即时办理税务注销,依法核销其拖欠的各项税款及滞纳金。
 
  四、关于厂办大集体企业申请注销材料缺失的处置。厂办大集体企业存在法定代表人失联(或死亡)、会计账簿严重缺失并已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营业执照(公章、税务登记证等)遗失、股东无法找到等情况的,可由该企业的主办国有企业(主办国有企业已关闭的,由履行主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组织清算后,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意见,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各地有关部门要抓好落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政策落地。各国有企业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完成厂办大集体改革后续有关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