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占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490号

法规分类:耕地占用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0-12

执行日期:2010-10-1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区用地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0]12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综合性水利工程占地不属于农田水利用地,应按照法定税率征收耕地占用税。你省红岭水利枢纽工程属于综合性水利工程项目,对其建设过程中库区、淹没区以及安置移民建房占用的耕地、园地、坡地、林地和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