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34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7-26

执行日期:2010-07-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10]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