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法国卢瓦尔大区青岛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203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06

执行日期:2007-12-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卢瓦尔大区青岛办事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7]146号)收悉,批复如下:
 
  法国卢瓦尔大区青岛办事处于2006年4月成立,主要从事促进和发展卢瓦尔大区企业与山东同行间的经贸联系以及文化教育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咨询联络。业务范围包括:协助法国公司在山东省的市场研究,投资、技术交流、产品介绍,同时负责卢瓦尔大区与山东省政府间的联络。山东省省长和卢瓦尔大区主席已于2006年5月29日签订了建立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意向书。根据现行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有关规定,对法国卢瓦尔大区青岛办事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