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243号

法规分类:个人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2-28

执行日期:2007-0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