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53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9-22

执行日期:2009-09-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