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9〕第103号

法规分类:印花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8-10

执行日期:2009-08-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有关国有股东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