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0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9〕第5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9-23

执行日期:2009-09-2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农业部2009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