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股权债权交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2〕第262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6-06

执行日期:2012-06-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权债权交易是否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请示》(川国税发〔2012〕5号)收悉。关于你局对某企业进行股权关联交易调查涉及的关联股权或债权交易的法律适用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或债权的关联交易属于关联业务往来的内容,应当适用特别纳税调整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