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0号(关于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第9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2-17

执行日期:2008-12-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起征点均为每票货物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补征税款及加工贸易补税缓税利息的,均比照有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每票不足50元的,免予补征或征收。
 
  二、进出口税收的起退点为0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