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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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17

执行日期:2023-09-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