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第98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3-08-14

执行日期:2023-08-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