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发文字号:税总征科便函〔2017〕第43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7-04-10

执行日期:2017-04-1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今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