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财行便函〔2016〕第46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6-04-01

执行日期:2016-04-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