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核销管埋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2〕第5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2-09-05

执行日期:2012-09-0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武汉、西安、沈阳、广州、成都国家税务局: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6月27日联合发布公告,宣布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汇传[1995]13号)及其附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